盟市場能效要求與標簽標識 98/11/EC |
家用電光源能源標識指令——98/11/EC |
歐盟理事會在1998年發布了家用電光源能源標識指令98/11/EC。該指令適用于直接電源供電的家用電光源(包括燈絲和緊湊型熒光燈)、家用熒光燈(包括管形熒光燈和非緊湊型熒光燈)以及包括明確注明不是家用的產品。指令采用的協調標準為EN 50285:1999《家用電燈的能源效率的測量方法》。 |
委員會指令98/11/EC,實施理事會指令92/75/EEC中的家用燈具能源標簽 |
EN 50285-1999 房屋使用的電燈的能量效率.測量方法 |
1. 指令不適用于以下產品: |
發光通量大于6500lm的產品; |
額定輸入功率小于4W的光源; |
反射燈; |
那些銷售的或作為商業用途并注明用其他能量作為動力的光源,比如電池; |
不作為銷售或商業用途的可見光范圍在400nm到800nm之間的燈; |
那些銷售或商業用途的作為其他產品的一部分的光源,但其主要目的不是照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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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源的能效等級(該數據需在標簽、卡片及郵購時標明); |
根據協調標準規定的測試程序得出的光源的發光強度(lm)(該數據需在標簽、卡片及郵購時標明); |
根據協調標準規定的測試程序得出的光源的輸入功率(W)(該數據需在標簽、卡片及郵購時標明); |
根據協調標準規定的測試程序得出的光源的平均額定使用壽命,當在產品的包裝盒上有關光源的壽命信息時,光源的平均額定使用壽命可省略(該數據需在標簽、卡片及郵購時標)。 |
3. 光源的能效等級劃分如下: |
如果計算的W值符合下面公式的要求,則光源能效等級符合A級: |
對沒有帶集成式鎮流器的熒光燈:W≤0.15√Ф +0.0097Ф |
對其他光源:W≤0.24√Ф +0.0103Ф |
其中:Ф為該光源的輸出光通量(lm),W為該光源的輸入功率(W)。 |
如果光源能效等級不符合A級,根據基準功率WR計算出的能源效率指數EI進行分級(如下表所示),計算公示:EI=W/ WR |
其中,WR=0.88√Ф +0.049Ф,當Ф>34 lm時; |
WR=0.2Ф,當Ф≤34lm時。 |
WR――基準功率; |
W――光源的輸入功率; |
Ф――光源的輸出光通量(lm)。 |
能源效率指數EI |
能效等級 |
EI<0.60 |
B |
0.60≤EI<0.80 |
C |
0.80≤EI<0.95 |
D |
0.95≤EI<1.10 |
E |
1.10≤EI<1.30 |
F |
1.30≤EI |
G |